问题 | 自书遗嘱可以改变公证遗嘱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自书遗嘱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人拥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具体而言,当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时,这种行为就会被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例如,遗嘱中写明将某房产留给子女,但之后又将该房产出售,这就相当于撤回了遗嘱中关于此房产的相关内容。 另外,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那么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效力判断 这一规定表明,自书遗嘱若是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之前存在公证遗嘱,也应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三、注意事项 为确保自书遗嘱的效力,需符合法定形式。 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内容,写完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同时,遗嘱内容要完全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能存在受胁迫、欺诈等影响真实意愿表达的情形。 只有这样,自书遗嘱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小李,后来小朱又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女儿小静。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静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小李认为公证遗嘱有优先效力,小静则主张按最后的自书遗嘱执行。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小朱的自书遗嘱是其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按自书遗嘱执行,房产应归小静。 2、自书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若小朱的自书遗嘱是其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且不存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形,那么该自书遗嘱就具备法律效力,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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