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法定继承人是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明确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父母的配偶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继承地位。 对于父亲而言,其配偶就是他的妻子;对于母亲来说,其配偶则是她的丈夫。 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配偶与父母相互扶持、共同生活,在经济和情感上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在继承顺序中处于第一顺位。 2.子女:这其中包含了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然出生时父母没有合法婚姻关系,但他们的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3.父母:父亲的父母即祖父母,母亲的父母即外祖父母。 他们与父母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在家庭关系中也有着重要地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在家庭中共同成长,相互之间有着一定的情感和经济联系。 2.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继承开始后,通常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以及兄弟姐妹小静。争议点在于遗产该由谁继承,小静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要求参与分配,小李则认为应按法定顺序由自己和子女先继承。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李作为配偶,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应先由他们继承遗产。 2、小静作为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小静不参与继承,所以小朱的遗产应由小李、小胡和小丽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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