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继承案件中,确定管辖法院有相应规则,具体如下:
一、专属管辖 在涉及继承遗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中,其管辖法院有着明确且特定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其进行变更。 这里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需要进一步明确。 它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也就是其在户籍登记上所标注的地址;二是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自己原本的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需要注意的是,住院就医的地方不被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对于主要遗产所在地而言,当遗产分布在多个地方,且处于不同法院的辖区范围时,就需要对遗产进行区分,明确主要遗产和一般遗产。 其中,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对该继承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 当出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形时,这两个地方的法院都拥有对该继承案件的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从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在继承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因继承小静遗产产生纠纷。小静死亡时户籍所在地在A市,但其在B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非住院就医)。其遗产分布在A市、B市和C市,关于哪个是主要遗产所在地存在争议,且三人对管辖法院选择也有分歧。 案情分析: 1、根据专属管辖规则,A市作为小静死亡时户籍所在地,B市作为经常居住地,这两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当事人不能协议变更。 2、当出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A市、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小朱、小李、小胡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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