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给自己立遗嘱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在中国给自己立遗嘱的常见方式及相关要点,具体内容如下:
1.自书遗嘱: 这是一种常见的遗嘱形式。 遗嘱人需要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内容,要清晰、准确地表达出自己对于个人财产的具体分配意愿。 书写完成后,需在遗嘱结尾处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比如,明确写出房产由谁继承、存款如何分配等。 2.代书遗嘱: 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时,可选择代书遗嘱。 这种方式要求有两个以上具备见证能力的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代书完成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录音录像遗嘱: 立此遗嘱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见证人不仅要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地说出自己的姓名,还可以展示自己的肖像,并明确记录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若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需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案情回顾: 小朱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病,想立遗嘱分配财产。他先尝试自书遗嘱,但因手抖书写困难。后请小李代书,可只有小胡一人见证。接着又制作打印遗嘱,也仅有小胡见证。还录制了录音录像遗嘱,同样只有小胡在场。危急时立口头遗嘱,有小胡和小丽见证,后病情稳定。争议点在于遗嘱的有效性。 案情分析: 1、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因见证人数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无效。 2、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且小朱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后,便无效。 3、自书遗嘱若因书写困难无法清晰准确表达意愿,也可能影响其效力。 4、小胡若不具备见证能力,相关遗嘱更是存在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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