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不离家期间买房怎么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不离家的这段特殊时期,关于买房的分割情况是这样的:
首先,当房屋由一方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时,通常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这意味着在离婚时,这所房子不会被纳入分割的范围。 比如,丈夫在离婚不离家期间,用自己的积蓄独自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要求分割。 其次,要是房屋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就需要按照出资比例等因素来进行分割。 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不离家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虽然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在离婚时,这套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各自的份额,然后进行分割。 再者,若购房款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用于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该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离婚时该房屋仍归该方所有。 不过,为了公平起见,应该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比如,妻子的婚前存款在婚后用于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她自己名下,那么在离婚时,房子归妻子,但妻子要给丈夫一定的补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具体的分割方式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像购房资金的来源、出资比例、购房的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所以,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但不离家。小朱用自己积蓄购买一套房登记自己名下,小李欲分割。小胡和小丽离婚不离家时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小胡名下,小胡称是其个人财产。小静用婚前存款婚后买房登记自己名下,其配偶小朱要求更多补偿。 案情分析: 1、小朱购房情况符合一方出资且登记个人名下,应属小朱个人财产,小李无权分割。 2、小胡和小丽共同出资购房,虽登记小胡名下,应视为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 3、小静用婚前财产购房登记自己名下,归小静所有,但应给小朱合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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