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赠与给女儿还属于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当有明确的表示将某房子只赠与给女儿这一方时,此房子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通常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有事先的约定。 倘若没有明确表明该财产只归某一方所有,那就按照共同财产来处理。 然而,要是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该财产只归一方,那么这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比如说,在具体的赠与合同里清晰地指定了某房子只赠与女儿,并且不存在其他与之相反的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所房子就理所应当地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法律对于不同情况下财产的归属有着明确的界定,以确保财产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特定财产的归属方向,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为夫妻。小朱的父亲小胡欲赠与小朱一套房子,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明该房子只赠与小朱一人。后小朱与小李感情不和面临离婚,小李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小朱则认为按赠与合同此房为自己个人财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财产若无特殊约定为共同财产。 2、但本案赠与合同明确房子只赠与小朱一人,符合财产只归一方所有的情况,所以此房为小朱个人财产,小李的诉求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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