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房产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假设有关房产是属于夫妇两人共有的财富,那么这处房产便应该根据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予以合理的处置;
反之,如果这处房产是属于其中某一人的个人财产,则无需作为共同财产在此进行划分。 我们来详细探讨离婚过程中关于房产处理的相关事宜: 1、在结婚之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内申领到房产所有权证书,并且登记手续仅署名为一方并且已支付全部房款,那么这处房产应归属于单独拥有的个人财产。 2、若是在婚前已经投入房产首付款项并在婚后由其双方面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共同偿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3、若有在婚前购置房产并用作婚房使用,但该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此类情况同样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4、在婚前,若家长为了两位新人购屋提供了全额或者部分出资,在此种情形下,即便家长未明确表示该笔资金是专用于赠与他们自己的孩子,只要家长没有另外的说明,这笔款项也应被视为家长对自己子女的赠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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