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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婚离婚时,财产分配问题如何解决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律师解析:
作为夫妇共同的财富分配事宜,双方可基于己意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需交由公正无私的人民法院依照财产的实际状况,秉持关爱子女、保护女方以及公平对待无过失一方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而对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各项权益,都应依法给予充分的保障。
对于军人的人身伤害补偿金、受伤后得到的赔偿款以及医疗补贴等,均属于其个人财产范畴。
在离婚之时,这些应被确认为军人本人所有。
至于发放至军人名下的复员退伍费与自主择业费等性质特殊的款项,则依据夫妻婚姻关系延续年限乘以年均数额之和进行计算,所得金额将视为为夫妇俩共享的共同财产。
夫妻间的以下各类财产,皆属他们共有的共同财产,并应归他们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过程中的获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收赠与他人的财产,但需遵循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5)其他应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项目。
对于上述共同财产,夫妻都具有平等且合法的处置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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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8: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