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后男方的房子,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地产并非全部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2、对于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置房产并判断其所有权归属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评估。 (1)假如购置房产时,使用的是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全额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该人单独名下的,则此房产应属于该个人所有; (2)倘若夫妻一方以其婚前储蓄在婚后购买房地产,实际上这种做法仅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态转化,其价值及获取方式始自婚前,无须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发展而产生改变,因此不影响这部分资产的性质; (3)若在购置房产时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后续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责任,则其未偿还款项与房产增值部分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4)由于夫妇可通过约定的方式界定婚姻期间所获资产及其婚前自有财产应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持有,甚至可以部分各自或部分共同享有,这种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更为重要的是,关于婚姻期间所获财产和婚前自有财产的这种约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5)最后,即便使用某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购房,但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被指定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情况下,此类房产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享财产,而非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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