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
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护照(Passport)一词在英文中是口岸通行证的意思。也就是说,护照是公民旅行通过各国国际口岸的一种通行证明。所以,世界上一些国家通常也颁发代替护照的通行证件。
问题 | 港澳同胞回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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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澳同胞回乡证的介绍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卡或回乡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公安厅签发,是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及澳门居民进出中国内地所用的证件。通行证的前身是俗称“回乡证”的《港澳同胞回乡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Mainland Travel Permit for Hong Kong and Macao Residents),俗称回乡卡或回乡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是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中国内地所用的证件。2009年以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进入换证高峰。由于换发通行证后,新旧证件号码不一致,给港澳居民在内地投资、购房、办理银行业务等带来不便。为解决港澳居民因换发通行证遇到的实际问题,自2009年4月起,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统一为有需要的港澳居民出具通行证换发证明,证明新的通行证根据原通行证换发。港澳居民在香港、澳门申请换发通行证时,因在内地办理相关业务需要,可一并申请办理通行证换发证明。其于1999年1月15日启用,有效期分为3年和10年有效两种,年满18周岁的为10年有效,未满18周岁的为3年有效。2010年2月,为进一步方便港澳居民持用通行证来往内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盘研究实行通行证“终身号码”,以彻底解决因换发证件致使新旧通行证号码尾数变化的问题。 二、港澳同胞回乡证的办理(一)申领资格下列香港居民可在港申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在香港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2.内地居民,经批准赴香港定居,成为香港居民者; 3.在中国其他地区出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4.在外国出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5.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士,经批准恢复或者加入中国国籍者。 (二)申领手续须本人亲自到办并交验具中文姓名(不能超过六个汉字)的香港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的正本(受理申请时须收取该证件的影印本一式两份,须用A4纸影印),提交本人完整填写并签名的《申请表》,提交必须为申请人近半年内拍摄的正面免冠的彩色近照,背景颜色为无任何装饰及偏色的纯白色,面部色彩须饱满均匀。相片的规格大小应为40mmX50mm,不应超过45mm x 55mm;头部宽度: 20~25mm,头部长度:25~30mm。注意:喷墨打印机制作之数码相片不适用,穿白色衣服拍摄或面部反光等相片不适合制作证件。 1、首次申请 (1) 在香港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未满18岁的申请人,须在合法监护人陪同下(具体要求请依照本《须知》第五项"注意事项"第2点提交资料)递交申请,须交验本人出世纸、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特区护照及父或母之身份证明文件;如申请人无身份证及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则交验本人的出世纸、回港证及父母其中一方之身份证及回乡证或特区护照等有效的中国国籍证明文件。18岁或以上的人士,须交验本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或其他中国国籍证明文件(如出示父或母之中国国籍证明文件举证本人中国国籍身份的,则须交验列有父母姓名的出世纸或盖有学校印章以及列有父母姓名的学生手册等关系证明)。 (2) 经内地批准赴港定居,成为香港居民的原内地居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来港定居的,可即时受理,申请时须交验香港身份证明文件、单程证及《签证身份书》 (其中香港身份证与单程证资料页须合并用一纸影印) 。通过其他途径移居本港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原内地居民,此类申请须送函发证机关审批后方能办理,送函时须交验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文件、首次抵港定居证件(如持外国护照抵港的,还须提交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或其他中国国籍证明文件)和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资格时所持的旅行证件(内贴有入境处发出"以往规定的逗留条件现告撤销"的标签),以及内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规范的户口注销证明。 (3) 在中国其他地区出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持中国签发的证件来港定居成为永久性居民的,须交验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居地身份证明文件及首次抵港定居的旅行证件和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资格时所持的旅行证件(内贴有入境处发出"以往规定的逗留条件现告撤销"的标签);该部分人士如持外国护照来港定居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还须交验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或恢复(加入)中国国籍的证明书。该类申请视情即时受理或送函发证机关审批办理(其中香港身份证与香港特区护照资料页须合并用一纸影印)。 (4) 在外国出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持中国护照来港定居者,须交验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首次抵港证件和现时持用有效之旅行证件;持外国护照来港定居者,须交验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或恢复(加入)中国国籍的证明书及首次抵港之证件。 (5) 经批准恢复或加入中国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籍或无国籍人士。交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特区护照和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明书。 2、换领新证 《回乡证》或《回乡卡》持有人,均须凭旧证(包括原证期满失效)办理换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手续。申请时须交验本人的旧证、香港身份证(未满11岁无身份证者则交验香港出世纸;未满11岁非香港出生无香港身份证的,则交验回港证或签证身份书)。办理更改姓名或出生日期等手续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按换领新证手续办理。办妥手续后证件发还予申请人,证件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18岁以下的申请人还须依照本《须知》“注意事项”之第2点提交监护人资料。 3、申领《出入境通行证》(临通) 《出入境通行证》(俗称"临通")是回乡证(卡)之外的补充旅行证件,供有需要的香港居民临时使用。"临通"通常为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其申领条件与回乡证(卡)相同,办证时须交验相关证明文件,填写《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一份,交两张二吋近照。18岁以下的申请人还须依照本《须知》"注意事项"之第2点提交监护人资料。 (三)收费及取证时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分10年期的成人证和3年期的儿童证两种。18岁或以上之香港居民申领10年期证,未满18岁者申领3年期证。正常办证期限所指的工作天均不含星期六、日及香港公众假期。 1. 首次申请或换领10年期或3年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收费分别为390港元或260港元,12个工作天后取证,快证5个工作天后取证,分别加收200港元。 2. 损坏换领10年期或3年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收费分别为560港元或400港元,12个工作天后取证;快证5个工作天后取证,分别加收200港元。 3. 遗失补领10年期或3年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收费分别为560港元或400港元,12个工作天后取证。 4. 申领三个月一次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收费为70港元,10个工作天后取证;快证5个工作天后取证,加收200港元。 (四)领取证件1. 领取新证时须交回旧证予以注销。办妥申请手续后,申请人请按指定时间带同回执卡及旧证和身份证等证件,到原申请门市领取证件;代替他人取证的,须出示申请人的回执卡、载有相片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影印本)以及取证人的身份证,提交上述取证资料的影印本一份(须将上述资料用一张A4纸合并影印)。 2. 换证者如未能交回原证(包括该证期满失效)注销,须办理遗失补领手续,收费100港元,办妥遗失补领手续12个工作天后方可取证。 3. 请按时取证,超过取证日6个月不来取证者,该证将被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已收费用概不退还,届时须按原来手续重新办证。 (五)注意事项1. 申领证件须本人亲自到办。回乡证(卡)损坏、遗失,须办理损坏补领或遗失补领等相关手续。 2. 18岁以下的申请人,须由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合法监护人陪同下亲自递交申请并在申请表上签名。办证时除须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外还须交验出世纸或盖有学校印章的学生手册等关系证明(须列有父母姓名)及父或母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倘若父或母不能前来,须出具其父或母之授权书(正本)、关系证明、父或母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如特区护照或回乡证等)和受委托人之身份证明文件(提交上述办证资料的影印本一式两份)。 3. 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如属虚报资料、重领或冒领,需承担法律责任,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4. 申请人均须提交办证资料的证件影印本一式两份,该影印本一律用A4纸且须为原件的真实复印,影印本上不能有任何遮盖(持回乡证换证的,请提交第2、3、4页影印本,其中香港身份证与原《回乡证》(卡)资料页须合并用一纸影印)。 5. 照片应完全符合规定,否则,可能因照片原因而延误取证时间。 6. 香港中旅社为委托代理机构,有关的办证规定、收费标准等均按发证机关的规定执行。为方便申请人,香港中旅社办证门市提供代客影印(2元/张)并设有即影即有快相的服务。申请人须凭证件取筹办理申请,取筹方式可透过香港中国旅行社网站(www.ctshk.com)预约或到门市领取,每日额满即止。有关申请表可在各办证分社索取(右上角印有条码的申请表不可以影印重复使用)或从香港中国旅行社网站上下载,办证详情亦可透过自动咨询电话28511700或登录香港中国旅行社网站查询。 三、港澳同胞回乡证的历史1949年以前,当时的香港政府和国民政府并无限制中国大陆的居民从大陆移居香港,而一般人皆可以随意往来回乡证 香港与大陆两地。进出澳门和(在1945年10月至1949年12月间)台湾的情况也相若。 1951年1月30日,当时的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沿海旅客进出入国境的布告》(粤公边字第6号),规定从1951年2月15日起,所有旅客出入境前均须向所在地或目的地之县、市以上人民公安机关申请出境或入境,经核准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准出入。当时如要申请有关通行证,申请人须事先委托中国大陆的家属或亲朋,代向相关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手续办妥后,再由代申请人将办妥的通行证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才得以持通行证入境。 1956年起,港澳居民出入大陆前申请的通行证,改为凭港澳当局签发的身份证件,在入境时向罗湖口岸或拱北口岸的边防检查站,申领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 1979年以前,港澳居民前往大陆得要填写《回乡介绍书》,填写时须列明返乡目的、目的地以及逗留时间等。 1979年《回乡证》1979年7月10日广东省公安厅宣布,从1979年8月1日起,把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改为三年内多次使用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方便港澳居民前往大陆,证件大小与一本护照相同。另外每次入境时,持证人均需填写“港澳同胞回乡入境卡”,清楚列明目的地及日期等资料。同时,亦须向中国海关申报是否携有自用免打税的物品,如手表、相机、限定的外币等。1980年12月起,《港澳同胞回乡证》的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10年。1988年9月8日,《港澳同胞回乡证》的照片页上过胶及加贴电脑条码。 由于每本《回乡证》在查验页用完时,便需更换新证,对于经常需要过境的人,如中港过境巴,货车司机等,他们的证件每使用数个月便需更换,引起不便,因此当局于1999年1月起推出现时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其大小与信用卡相同,即ISO 7810ID-1标准,可在有效期内不限次数来往大陆和港澳两地。至大约2002年,旧有的《回乡证》也不需再在查验页上盖印。[1] 现时,中方也为现版通行证持有人提供类似香港入境处e-道的自助查验系统,持有人只需填妥授权书,记录容貌及指纹后,即可使用。 四、港澳同胞回乡证的规范新、旧回乡证随着 2008年12月31日的过去,《港澳同胞回乡证》(俗称“回乡证”正式成为历史。这是1978年开始签发的供港澳同胞返回内地使用的证件,证件的有效期为10年。这种证件在1998年12月31日已经停止签发,取而代之的是卡片式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卡”)。但之前申领的且仍在效期内的证件可以继续使用。边检有关部门提醒持有这种“回乡证”的港澳同胞,此类“回乡证”在2009年1月1日已经全部到期。 而对于新式的“回乡卡”,有效期有两种,一种是给未成年人签发的,有效期为三年,一种是为成年人签发的,有效期为十年。边检部门提醒港澳同胞,部分在1999年签发的“回乡卡”也即将到期,请港澳同胞在出行前注意查看自己的“回乡卡”是否已经过期,以免为自己的行程带来不便。 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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