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购房,婚后加对方名字,是否算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我们要明确指出,所谓“添加姓名”的法律意义在于,它实际上代表着对其配偶进行财产赠与的法律承诺,并以法定程序,即不动产登记,来促使如此改变的物体权利变动产生效力。
这样一来,原本属于一方私人全部的婚前财物,也因为既有的有效赠与行为和生效的物体权利变动,进而转化为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权益。 在某种状况下,该房产一旦进入了离婚纠纷程序,那么双方均有合法权益要求对此套物业予以合理分配。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在上述当事人决定添加姓名之初,双方曾达成过其他共识,并郑重声明即使房屋产权证上出现了另一方姓名,但实际此物业仍将保持归属于其中任意一方,那么这个相关协议对于他们来说将被赋予与法律同等的权威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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