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收益是否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知识产权收益性质进行探讨之时,可以明显地看出存在着两类因素:
即刻可得的经济利益以及预见性的经济利益。 其中,即刻的经济利益表现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种资产,这是毫无争议的事实,应当被确认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 至于预见性的经济利益部分,当夫妻关系结束并进入离婚诉讼时,对于婚后尚未来得及实现经济价值的那部分知识产权权益,往往会赋予其中某一方单独拥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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