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对方账户没有存款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并经过合法途径来获取对方的银行账号信息。通常而言,对于对方的银行存款状况,无论是当事人本人还是代理人都无法直接去银行进行查询,唯一的路径就是请代理人向法庭提交调查令申请或者直接请求法庭前往银行进行调取。
然而,法院会予以受理这项要求的前提条件是,我们已经提供了明确的对方的开户银行名称以及银行账号。在处理离婚财产分配中所涉及的银行存款事宜的时候,我们应该关注两个关键点: (1)法院会依法处理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 (2)在诉讼程序之中或者起诉之前,倘若发现存在对方将存款进行转移的行为,那么这部分存款就应当被视为赔偿诉求范围之内。因此,为了掌握全面准确的银行存款信息,我们需要对两个重要方面进行深入调查,那就是存款余额和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存款和取款详细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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