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时候会分割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协议离婚制度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是否在离婚过程中分割财产的权利。
双方在此基础上可以商定将财产仍保持为共有状态,并待日后再行对此予以分割。 然而,在签署离婚协议的过程中,需要在其中详细列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共识。 这并不意味着必然需要进行财产分割操作,而是在协议离婚之后,若出现离婚财产未进行分割的情形,又该如何应对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姻关系解除时,两性当事人并非必须进行财产分割。 倘若双方都没有提出分割财产的申请,法院也不会主动介入并作出相应裁决。 但是,鉴于在实际生活中的种种考量,防止未来可能产生的纷争现象,建议夫妻在离婚之际,做好财产的分割工作。 离婚解除后,如果发现某一方存在着隐匿、转移、出售乃至毁灭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或者篡改债务来企图侵吞另一方的财产,由受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诉讼实效方面,应当注意期限为两年,从离婚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问题根据协议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兼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做出判决。 同时,夫妻之间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应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在离婚过程中,如果某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出售甚至毁灭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试图篡改债务来侵占另一方财富,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这类恶意行为严重者处以适当减少或不予分配的惩罚措施。 之后,如果另一方有所察觉,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重新审视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离婚协议的书写格式,包括如下几个关键要点: 首先,协议离婚须由各方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前往其中一方户籍地进行办理离婚手续。 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除涉及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双方结婚证号码等之外,还应当涵盖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一,表达双方关于自愿离婚相关事宜的意愿; 第二,详细叙述关于子女抚养事宜,如离婚后谁应该拥有孩子的监护权,以及抚育费用的承担责任与支付方式等; 第三,详述财产分割问题,例如房产、家庭财物、现金收入、债款等均应详细列举; 第四,明确规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 最后,依照双方协商同意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比如为应对一方可能面临的经济困境而提供的经济资助或其他需在协议中明确揭示的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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