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属于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婚前单人所有的房地产,在婚后经历了拆迁改造并取得了相应的安置补偿待遇后,所获得的安置房在其等值范畴之内,依据法律原则应当被确定为个人财产。然而,若是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超出原有等值的部分,则理论上规定这额外部分属夫妻共有的财富。这里所指的“等值”这一概念,其内涵应被进一步扩展,实质上亦包含了一方在婚前个人财产中获得的增值收益,主要原因在于该增值部分并不牵扯到另一半的权益,按照物品所有权的相关规则推论出,这部分应该划归为单方面的个人财产。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此处谈论的“等值”,实际上是就离婚时该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计算,包括了该地产的自然增值及其收益,而非仅仅关注其在婚姻成立之时的原始价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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