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可不可以直接拒绝冷静期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并非能够直接对冷静期说不。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时起,在接下来的三十天时间内,倘若任何一方内心并不想离婚,那么他便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这里所说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务必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倘若双方并未进行申请,那么就会被视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其设立的初衷在于通过法律的手段,保障离婚行为的理性与慎重。 它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人们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选择离婚,从而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因此,在整个离婚的过程当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冷静期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办理离婚手续。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离婚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因冲动而给双方以及家庭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机关受理后进入30天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小朱不想离婚便向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但小李认为不应撤回,双方产生争议,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的30天内,小李坚持要去领离婚证,小朱拒绝前往。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在冷静期内小朱有权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规定期限届满后30天内,需双方亲自前往申请领取离婚证,小朱拒绝前往,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双方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小李不能单方面强制领取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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