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婆有精神病去民政局离婚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倘若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那么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这一行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当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时,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一旦一方患有精神病,就极有可能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协议离婚,也就是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的途径,是无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的。 此时,较为适宜的做法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处理。 由一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进行慎重的判断。 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还会指定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事宜,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妥善的保障。 总之,对于患有精神病的一方,不能简单地通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来解决婚姻问题,而应通过诉讼离婚这一更为严谨、规范的方式来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患有精神病,小丽却想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小朱意识不清时被带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小朱的家人认为此离婚手续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患有精神病可能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民政局不应受理其离婚登记,所以该离婚手续可能无效。 2、这种情况下应通过诉讼离婚,由一方起诉,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并指定法定代理人等保障程序合法和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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