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情形有哪些 |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七)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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