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定金收据和购房合同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房者签定了房屋认购书之后,若认购书内有明确指出购房定金的事项,那么该份认购书所牵涉到的购房定金问题便会在四个特定情境下出现:
首先,假如买方并未按照认购书上所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以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这种情形就属于买方的违约行为,故需要按照合约中的条款约定将购房定金予以没收;反之,如果卖方在认购书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已经被其认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由此使得双方无法达成正式的购房合同,这也构成了卖方的违约行为,此时卖方应当按照合约中的规定向买方支付双倍的购房定金作为赔偿。 其次,如果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成功地签署了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在买方按照合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之后,原先所支付的购房定金可充当购房合同的部分楼款数额,或者由卖方收回。 然而,在双方履行正式购房合同的过程中,一旦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约的具体规定,违约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者,如果买卖各方均无以上第一项中所述的违约行为发生,只是因为在签订预售(销售)契约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方面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导致最终未能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卖方应当将购房定金全部退还给买方。 最后,如果在正式签署购房合同时,有一方对认购书中所确认的各项条件,例如房价、房屋号码、建筑面积等进行了修改,进而导致购房合同未能顺利签署,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是违约行为。如果是买方违约,那么其所支付的购房定金将不会得到退还;若是卖方违约,则需按照合约中的规定向买方支付双倍的购房定金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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