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唐山东成世嘉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案例中,出卖方首先与两位买家分别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随后对其中较晚签订合同的买家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并且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此种特殊情境之下,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被视为合法有效。
然而,由于先签定的合同已然全部履行完毕,其合同中的买家已经实际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前后两位买家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存在显着差异。后买家因为其债权已经得到充分实现,已经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他所拥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之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前一位购房者则仅能主张退还购房款项以及赔偿相应损失。 另一方面,如果出卖方在将房屋出售给前一位买家并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又与后一位买家达成了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至前一位买家名下,出卖方不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即出卖方实际上并非房屋的所有者,因此后一份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无权处分行为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出卖方需要向后一位买家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一房二卖的案例中,两次买卖交易均未能完成过户登记。在这两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卖方,而两次买卖的买家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次买卖合同并不因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而产生效力差异,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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