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违约归哪个部门管辖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延期交付之法律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只要开发商业未能按照预定的期限完成签约标的物的交付任务,即可视为其构成违约行为,此时,买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开发商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经过反复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交付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买方则有权利单方面解除该份购房合同,同时,所有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权负责。
然而,若开发商能够在催告期结束前的最后三个月内完成交付工作,尽管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但仍可依法要求开发商对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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