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哪些属于赠送面积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实际测量所得之面积数据,我国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补偿的现行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如下:倘若实际使用面积超出了购房合同中记载的面积,只要其误差比例控制在3%之内,购得房屋的买方即有义务按照先前所约定的价格进行相应的补充支付;
然而,如果误差比例超过了3%,那么卖方就需要承担多余部分的房价款项,同时将这部分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买方。 另外,如果实际使用面积比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要小,并且误差比例也在3%以内的话,卖方则需要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项以及利息;但是,如果误差比例超过了3%,卖方则必须以两倍的金额向买方返还多收取的房价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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