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会提前多久通知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并无明文强制规定,具体情况需视开发商之需求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或购房者未能按期提交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若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亦或是当事人之间并无特别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解除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且不得超过一年。若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该权利将自动失效。此外,《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请求予以适当降低;反之,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则可请求予以相应提高。然而,调整违约金的比例应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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