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阳延期交房违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须依照合约内容,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房按时交付至买方手中。若未能如约完成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买方通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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