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预售合同自己留五份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销售领域中,房屋预售合同通常会被分发成五份副本。其中,消费者需保留一份以供日后参考之用;而开发商则需保存一份作为档案管理;此外,相关部门亦将留存一份以进行房产登记备案;商业银行方面也需要保存一份用于信贷核实及风险控制;最后一份则在缴纳契税时作为留档资料。对于选择全额支付或者分期付款方式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所签署的合同数量为四份,即消费者自留一份、开发商留档一份、房产局备案一份以及缴纳契税时留档一份。
当购房者决定购买某套房屋并准备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时,他们需要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齐全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与开发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共同签署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购房合同通常包含了两个重要部分:一个是针对尚未建成的期房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另一个则是针对已经建成的现房的商品房买卖契约。 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消费者应当特别留意以下五点:首先,切勿轻易交付定金。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务必亲临该项目的售楼处,对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确认。如果发现开发商未能提供该证件,那么就意味着该楼盘并不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法定要求,此时消费者应该谨慎考虑,避免贸然交付定金。其次,消费者还需要认真审查有关房屋面积的具体约定条款,确保自己能够理解并接受这些条款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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