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必须诉讼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前房地产市场上的房屋销售业务大多采取预售方式运营,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的现实情况中,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事件时有发生。面对这一问题,购房者有权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启动诉讼程序时,须注意以下三点关键内容。首先,必须收集整理并备齐所有必备的诉讼资料,然后提交至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立案申请。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以及购房款项支付凭证等相关文件。其次,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的受理费用,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最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积极参与庭审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举证和质证环节,尽全力争取法官对自身各项诉讼请求的支持与认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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