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房产纠纷怎么判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倘若有任一方使用其个人独立财产购入房产并将所有权单独登记于自身名下时,应被视为该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反之,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某位当事人以其个人独立财产购入房产,但将该物业的所有权登记于夫妇二人共同名下时,则应当被理解为此房产归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畴。
另外,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使用共同财产购置房产,无论该房产登记在任何一方的名下,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也不能被视为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而应被视为对其子女及配偶双方的共同赠与,因此,此类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样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若有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且全额支付房款,无论该房产登记在任何一方或双方的名下,均应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按份共有。然而,若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未明确规定各人所占份额,则应被视为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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