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水权纠纷还是财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农村地区所出现的取水纷争,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诉讼渠道、行政调解方式或双方协商来加以妥善解决。须知,水权乃是一种从水资源所有权衍生而来的权利类型,其关键特点在于以水资源使用权以及收益权为主导构成要素,并不依赖于直接占据水资源的先决条件,因此其并无排他特性,得以同时存在于诸如水运权、水电权、竹木采伐权、养殖权及旅游观光权等诸多形式之下。具体而言:
1.取水权,即民事主体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依法获取取水利用之权利。此项权利归类于资源利用权,乃属用益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取水权纷争,则是由于取水权的归属、行使、侵犯等因素引发的各类民事争议。 3.取水权的显著特征在于,其主体既涵盖了企事业单位亦包含了个体公民;而其客体则为水资源;此外,取水权并不具备绝对的排他性。 4.对于取水权纷争,通常应由水域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然而,若涉及到取水权的转让、抵押、继承、租赁等方面的纠纷,则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区分其所基于的基础法律关系,从而确定相应的管辖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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