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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邢台新房延期交房规定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时间的界定,关键在于确定卖方是否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时间段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如果经过催促后,卖方仍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工作,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其因逾期而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反之,若卖方在经过催促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能按照约定按时交房并且无法为未能如期交房提供正当理由,则买方有权利解除该购房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所有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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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12 19: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