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新房交房延期多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业主在接收房产时可最多延迟三个月时间,若在买家多次敦促之下,卖家未能在三个月合法期内履行交房责任的话,除非双方另有协定,否则买方有权撤销该合约。然而,在一般的情况下,双方都需要按照先前的约定准时交房,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拖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如果卖家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家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多次催告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其义务,那么其中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将得到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就必须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完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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