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延期交房责任在谁 |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商品房逾期交付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应当明确如下定义:如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顺利履行了相关义务,则买受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之诉求;若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应尽之责并未给出正当理由解释,那么,在此情况下,买受方享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且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需由开发商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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