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法院会当场宣判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地产纠纷的审判过程中,判决书的发出时间随着审判方式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庭进行宣判的情形下,应在十日内完成判决书的发送工作;其次,如果案件采用定期宣判方式,应当在宣判结束之后立即向各方当事人发放判决书。其次,若案件属于一审阶段且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则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予以审结。再者,对于那些由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理期限应自立案之日起算,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在此期间内,法官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各项事宜,如何时开庭、开庭次数以及何时作出判决等。然而,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需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若仍需延长,则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未对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做出明确规定,仅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即自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并不计入其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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