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延期交房相关部门如何监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企业未能如期将房屋交付给购置者,购置者可以向该地区的住房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此事。依据《居间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商品房项目必须在经过全面工程质量检验并获得验收合格证书以及获得允许交付的证明之后才能正式交付给购置者。因此,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应当从获取到允许交付的证明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购置者对于房屋的质量存在疑虑,他们有权申请由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若经证实的确是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了房屋交付的延误,那么应当严格依照《居间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以文字为凭,确实无法解决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若以上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则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根据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开发企业逾期未交付房屋,购置者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金额过低,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购置者的申请,适度提升违约金金额。若购置者希望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他们可以要求开发企业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同时要求开发企业退还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因延期交房而产生的在外租房费用,可以向开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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