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购房不给退定金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购房过程中遇到卖家因各种理由拒绝退还订金的现象,可以尝试采用下列几种方法进行问题的解决:首先,可以选择与卖家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其次,可以寻求所在村庄或社区的调解委员会协助进行调解工作;再次,可以拨打全国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进行举报;最后,也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倘若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未能成功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依照定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来说,如果是买家因为个人原因主动放弃购买,那么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买家将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反之,如果是卖家违约不愿出售房屋,那么收取定金的卖家就必须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商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无法顺利签订合同,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哪一方都不构成违约行为,卖家需将定金如数归还给买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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