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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起诉前卖房怎么处理纠纷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面对涉及债务回收的诉讼案件中债务人可能进行的在诉讼之前对其房产的处置行为,关键在于分析和把握申请人应当采取何种行动以及需要采取怎样的法律策略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下将分别针对几种常见情况加以详细解释:首先,当事人之间只达成了购买协议,未完成过户程序。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由于物权尚未发生变更,因而法院有权实施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但是请注意,这种情况仅限于善意第三方已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已经实际居住,同时并非由于第三方本身的原因导致未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其次,如果债务人的出售行为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或者出售价格明显低估市场价值,申请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申请由法院撤销对手的处置行为。最后,如果债务人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该房产,则申请人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手段,直接冻结和查封出售所得款项,保障自己的债权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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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1: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