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低价买房要求退房合理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购买的房产如遇到价格下跌现象,并不符合法定退房的标准要求,因此,这并不属于一种可以接受的违约行为。如果您强行选择退房,将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违约责任,并需要支付给开发商或卖方违约金。然而,如果您能够和卖家就退房事宜达成共识,您也可以向卖家发送退房通知书,当通知书顺利抵达卖家手中后,即视为双方已就退房事项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此时,您便可依据之前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协议解除该项交易,从而实现实际意义上的退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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