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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房二卖起诉房东阻止过户应如何操作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进行二手物业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卖方未能积极配合完成产权转让,通常在买卖双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简称购房合同)中会对此有所规定和约束。对于此类情况,原则上应当遵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方案予以处置。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以下几种策略:
首先,无论购房合同中是否存在关于产权转移的特定条款,买卖双方都应该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寻求问题解决之道。为了能继续推动合同的顺利执行,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卖方不愿意履行产权转移义务的根本原因所在。
其次,如果经过双方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买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然后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司法介入以保护自身权益。具体措施包括: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提供必要协助使产权能够成功转移;或者选择退出合同,收回已经支付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补偿,同时还可以依据合同条款索赔遭受的经济损失。
提出诉讼的同时,W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多售现象较为常见。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早期购买者失去了实际产权,那么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保障。具体的维护权益方式主要涉及两种模式:其一,若"一房多售"的房产已经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那么此房产被视为已归登记方所有。反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则仅作为债权人拥有相应权利,即只能针对开发商主张债权而无法获得房屋实权。其二,同样在两只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的国情下,若两只相对人得以向开发商提出履约主张,鉴于同等条件下,人民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与合同签订年代相对较早的一方。甚至在第二种国情下,两名买受人也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担负违约赔偿责任。最终,购买人面对出出售房者一房多售现象时,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解除原有的购房合同,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要求赔偿损失,甚至可以进一步提出索求不高于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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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9: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