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约约定交付房屋,则应视为构成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根据合同条款行使违约诉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在接收到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之内完成房屋交付任务并且无法提供合理且恰当的解释与说明时,买方具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力,与此同时所有因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亦将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承担。然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在接到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之内圆满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尽管购房者并无权力解除合同,但仍然有权利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就逾期交付所导致的实际利益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