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不受理案件,法院不写明驳回理由怎么办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法院未及解释而直接拒绝破产申请,这种行为显然与严谨的法律程序相悖。
在处理企业破产问题上,相关法规设定了严苛的法律准则及程序标准。 首先,贵方有权利请求法院详细地给出驳回破产申请的原因。 具体而言,我们可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驳回你方破产申请的决定书,需在裁决结果后五日内向申请人下达,并附上详尽的理由阐述。 如申请人对此裁决持有异议,则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基于此等法律条例,贵方可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申请,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务必做好充分的证据收集和材料整理工作,以便为您的破产申请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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