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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算后还有债权如何处理债务
分类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解答
律师解析:
当一家公司在实施破产后,其所存在的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问题往往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
首先,我们必须对已经制定完成并开始执行的破资产分配方案及相关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倘若发现其中存在任何遗漏或者错误之处,那么就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新审视与调整。
其次,我们还需深入研究该破产企业是否拥有其他潜在的财产或资产,以便将其应用于支付其所应承担的债务。
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么债权人便可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来争取上述财产被用来偿付所欠的未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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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9 11: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