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资金认缴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界定,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完全取决于公司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所达成的共识;
对于认缴方式,则完全参照公司章程进行约定,由各位股东提供相关的缴款凭证以及财务报表来加以证明,并不需要提供任何形式的验资报告; 在以非货币性资产认缴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应先对其产权关系做出相应的调整,再由股东们通过协商达成价格共识,取代了传统的资产评估程序; 除了对注册资本进行调整之外,对实收资本的认缴或者分期出资也可以不必改变公司的营业执照,而且在该过程中,均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事项当中,并未包含实收资本一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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