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成立的规定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合伙企业成立的规定应该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4、由该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合伙企业成立流程: 申请: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受理、审查和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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