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三种特定类型的案件:
第一,专利与海关等特定领域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对发明、专利权以及海关事务进行确定和处置的问题。
由于专利、海关工作性质较为特殊,并无全国性的普通行政部门设立机关,而是仅在实际业务需求地点设置相关机关;而且专利、海关还具有某些专业性及技术性的特殊要求,因此,为了确保审判质量,提高审判层次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以省级或中央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类案件的被告行政级别相对较高(例如省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因此从客观形势出发,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确实存在很大难度,更需要通过提升审判等级来加以应对。
第三,审理那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且案情复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