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三种特定类型的案件:
第一,专利与海关等特定领域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对发明、专利权以及海关事务进行确定和处置的问题。 由于专利、海关工作性质较为特殊,并无全国性的普通行政部门设立机关,而是仅在实际业务需求地点设置相关机关;而且专利、海关还具有某些专业性及技术性的特殊要求,因此,为了确保审判质量,提高审判层次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以省级或中央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类案件的被告行政级别相对较高(例如省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因此从客观形势出发,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确实存在很大难度,更需要通过提升审判等级来加以应对。 第三,审理那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且案情复杂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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