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