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个人财产后补了借条还算侵占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侵占个人财产后补借条是否还算侵占的问题,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一、从侵占罪的构成深入剖析 侵占罪的构成有着明确的界定,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需要达到数额较大,同时还存在拒不交还的行为。 当一个人侵占他人财产后补写借条时,情况就变得相对复杂。 如果补写借条后,行为人有明确的归还意愿,并且有实际的归还行动,比如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逐步归还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很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拒不交还”的情形。 因为补借条这一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对侵占行为的认识和改正态度,愿意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解决之前的不当行为。 二、结合具体情况细致分析 然而,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对待。 如果只是补写了借条,但并没有实际的归还行为,或者在补写借条的过程中存在欺骗等恶意情形,那么仍然可能被认定具有侵占的性质。 例如,补借条只是为了拖延时间,让受害者放松警惕,实际上并没有打算真正归还财产;或者通过补借条来逃避责任,试图掩盖其侵占行为的本质。 综上所述,侵占个人财产后补借条是否算侵占,关键在于补借条后的行为表现以及是否有真实的归还意愿和行动。 只有全面、客观地分析具体情况,才能准确判断该行为的性质。 案情回顾: 小朱将代为保管的小李的一笔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之后补写了借条。争议点在于小朱补借条这一行为,是否还构成侵占。小朱补借条后,归还意愿及行动并不明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补写借条后,有明确归还意愿且按借条约定逐步归还财产,表明其对之前不当行为有认识和改正态度,一般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拒不交还”情形,可能不构成侵占。 2、若小朱只是补写借条,却无实际归还行为,或补借条时存在欺骗等恶意情形,如为拖延时间、逃避责任,那么仍可能被认定具有侵占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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