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涉及到赌博犯罪行为的构成标准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
该行为必须具备以营利为主导的目的性,且该行为必须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的赌博活动或者以此类活动当作主要事业来经营。
所谓的“聚众赌博”,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它通常指的是以下情况:
3名及以上人员参加的赌博活动,且此类赌博活动的最终的总抽头渔利金额累积达到了5000元以上;
或者是3名及以上人员参与的赌博行动,其所涉赌资总额累计达到了5万元以上;
再或者就是3名及以上人员参加的赌博活动,总参赌人数累积达到了20人以上;
此外,还包括了组织中国大陆公民至少10人以上去海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相应的回扣费以及介绍费用的行为。
而那种长期从事赌博,或者把赌博当作他们主要的生活来源和主要的经济来源的情形则被称为以赌博为业。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实际案件中,对于是否构成赌博犯罪的判定,不能仅仅依靠单一因素作决定,而是需要综合考量诸多复杂因素如赌博的不同形式、规模、出现频次、所涉资金总量等多个维度,来做出全面的判断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