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开设赌场多少达到立案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个人或单位在电脑网络环境中从事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活动,比如搭建赌博网站、为其他赌博网站提供中介服务等涉及到接收赌博投注的行为,都可以归类于所谓的“开设赌场”犯罪行径。
针对这种行为的刑事追究标准有如下几种: 首先,当行为人抽取的赌博盈利金额累积达到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时; 其次,当行为人所涉赌资总额累积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及以上时; 再次,当参与赌博的人员总数累积达到一百二十人及以上时; 此外,当行为人在搭建赌博网站之后,通过向他人提供组织赌博的机会,并从中获取的非法收益达到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时; 再者,当行为人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配,并从中获得的非法收益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时; 最后,当行为人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人,并由这些下级代理人负责接收赌博投注时; 以及,当行为人招揽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活动时。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因此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实际的立案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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