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案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公安人员涉及刑法诉讼中的程序性违规行为,其可能会面临组织纪政纪的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具体说来,这种违法行动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环节中,主要肇始于调查人员、检察官以及法官等在相关法律程序执行过程中更倾向于个人主观判断而非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这直接侵犯了广大公民的合法诉讼权益,情节严重者甚至构成犯罪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给出了更详细的处理规则,其中第四条明确提出,对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确保其及时记录和通报,同时还需要对其实施相应的责任追责。 根据该规定第四条所述,所谓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公安机关在处理举报人、控告人及申诉人的事务时存在非法行为,其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其次,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诸如非法剥夺或限制诉讼参与人的人身自由、更进一步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等行为,也应依法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再次,若公安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存在违法行为,例如未经正当程序变更、解除或撤销该措施,同样应当接受相关法律制裁; 最后,如果公安机关有滥用武器、警械或其他暴力工具,或实施殴打、体罚虐待人、侮辱诉讼参与人等过激行为,都应依法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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