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条件是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就寻衅罪而言,其定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随意殴打他人,给他人身体带来了实质性伤害或持有器械恶意残害他人; 其次,对他人进行追赶、阻拦以及恶语相向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或者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恶劣后果; 再者,强行索取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价值达两千元以上,且这种行为发生过三次以上,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最后,在公共场合挑起纷争,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已经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 而对于那些情节较轻、危害程度不高的寻衅滋事行为,则只能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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