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营运超员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长途客运超载行驶活动,有可能涉及到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特别是此法律条例的第三款明确规定,无论从事校车服务,还是提供普通旅客运输服务,只要存在严重超过额定承载量进行载客的行为,都应当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 因此,若存在未取得正规运营执照而进行超载运输的现象,并且其行为确实严重超过了核定的载客数量,同时又具备其他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征,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正常运行等方面,就很有可能已经触犯了刑事法规,构成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和伤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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